2020年海湾小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3 来源:海湾小学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分工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党支部和行政班子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

2.党支部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协调指导落实工作,做到知责履责尽责。

3.党支部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实施原则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

三、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明确基层党组织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奉教委(20186号“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委员会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凝聚力量,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党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成立中共上海市奉贤区海湾小学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层层负责的工作网络。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级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学校在教育教学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课堂教学,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等。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有理有力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上级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重点检查考核基层党组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党组织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组织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 局党委每年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纪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六条 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中央、市委、区委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织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七)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八)职责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的。

(十)对本单位引进外籍教师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的。

(十一)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答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全体教职员工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不要触碰红线,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为学校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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